一个经典的案例是白条鸡案。张三欠李四一笔钱不想还,于是拿了一只白条鸡,涂上毒鼠强,挂在李四家门口。李四打开门一看,居然把鸡直接扔了。张三又把鸡捡了起来,扔在李四家米缸。当天晚上李四一家三口喝稀饭,全都中毒而死。本案不构成危险办法类犯罪,而构成故意杀人罪,由于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。
一个对比案件是毒丝瓜案。陈某与陆某因琐事多次起争执,陈某怀恨在心,决意报复。某日晚陈某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,抽取半针筒农药,潜行至陆某门前丝瓜棚处,将农药注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。次日晚,陆某及其外孙女食用丝瓜后,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,后陆某被抢救存活,而陆某外孙女抢救无效死亡。法院觉得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,理由是农民种植的蔬菜、瓜果不排除被其左邻右舍摘食,或被用于被害人招待来客,从社会普通人的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。
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小事,就是陆某和外孙女送往卫生所时,血压升高,大夫是根据高血压来治疗的,根本没想到会是农药中毒。大夫其实出现了肯定的工作疏忽,那样陈某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吗?
法院觉得,大夫的工作疏忽并没切断因果关系,由于农药中毒的确会致使血压升高,所以大夫也算不上重大疏忽,并未创造独立的危险,被害人的确死于农药中毒,陈某被判处死刑立即实行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修正案(七)